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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县物价局<<关于灾后重建期间对建筑材料价格
实行限价措施的通知>>
各建筑材料生产经销业主:
.... 为了保证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,确保建筑材料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
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三十一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“非常
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”。以及省物价局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
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”,经县政府同意,对我县灾后重建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实施临时限价管
理措施,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....一、实施限价措施的品种范围
....凡涉及灾后重建的砖、瓦、沙、石、水泥、钢材、木材、玻璃、石棉瓦、石灰、油漆、
涂料等,均列入限价范围。
....二、限价措施和办法
....对实施限价的品种,分为地产地销和县外购进两种情况,分别实行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
两种办法。对当地生产的砖、瓦、沙、石、水泥、石灰等产品,实行最高限价,销售出厂价
限定在震前价格水平,不得提高。对外地购进的钢材、玻璃、水泥等产品,实行差率控制
,进销差率控制在10%以内。经营业主要提供真实进货发票,经物价部门核定销售价格后,
明码标价销售。
....三、限制品种最高销售限价
....地产水泥325#出厂价限制在430元/吨之内,机制红砖出厂价限制在0.305元/片之内,手
工青砖出厂价限制在0.35元/片之内,机制空心砖地工交货价限制在200元/m3之内;河沙:
细沙工地交货价限制在100元/一拖拉机以内,粗沙工地交货价限制在65元/一拖拉机以内;
手工瓦出厂价限制在0.42元/片以内,机制瓦控制在0.45元/片以内;毛石工地交货价限制在
45元/m3以内。
外购钢材、玻璃、水泥等销售价格暂定为震前价格水平,具体价格见附表。
....四、严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
....为保障市场供应,兼顾供需双方利益,如确因进价提高,进货费用增加,执行上述限价
出现经营亏损时,由经营业主向物价局提出申请,由物价局按控制差率核准后方可销售。地
产建材确因原材料涨价,成本增加,发生亏损时,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,由物价部门核实成
本,在5%的利润空间内,核定出厂价,公示后方可销售。
....五、严格监督检查,加大查处力度
....物价、工商、质检、公安部门要通力协作,严密监控市场价格动态,加大查处力度。对
拒不执行政府干预措施,随意涨价,哄抬价格,扰乱市场,顶风作浪的,将按破坏抗震救灾
论处,由物价、工商部门按照部门法律法规从严予以经济处罚,情节严重,抗拒不纠,造成
救灾重建不良后果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....六、实行限价干预措施的时限
....实行非常时期价格行政干预措施的时限,视我县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的进展情况,
由政府决定解除时间。
....七、对居民生活品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,仍按“文县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救灾期间严禁哄
抬物价的紧急通告”执行。
....八、对违反本限价规定,抬高价格的,用户可向文县物价局举报,举报电话:5522318
二00八年六月十日
文县物价局供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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